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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行业标准
 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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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温作业分级
             国家标准局1984-03-16发布,1984-12-01实施

  本标准适用于劳动保护工作中,区分车间高温作业环境热强度及其对人体影响大小的分级。
1 基本定义
 1.1 高温作业
  系指工业企业和服务行业工作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,当室外实际出现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   温度的气温时,其工作地点气温高于室外气温2℃或2℃以上的作业。
 1.2 生产性热源
  是指生产过程中能够散发热量的生产设备、产品和工件等。
 1.3 工作地点
  系指工人为观察、操作和管理生产过程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地点。若生产操作在
车间内许多不同的地点进行,则整个车间均称为工作地点。
 1.4 本地区夏季通风设计计算温度
  是指近十年本地区气象台正式记录每年最热月中每日13--14点的气温平均值。
 1.5 劳动时间率
  一个劳动日内净劳动时间占劳动日总时间的百分比率。
2 高温作业分级
  按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分为两类,每类按劳动时间率和室内、外温差分为四级。
 2.1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小于30℃的地区,高温作业按表1分级。

表1 高温作业分级

劳动时间率(%)
              
温差(℃)
2--
3--
4--
5--
6--
7--
8--
--25

--50
--75
75--

                    高温作业分级

2.2 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等于或高于30℃的地区,高度作业按表2分级。

表2 高温作业分级

劳动时间率(%)
              
温差(℃)
2--
3--
4--
5--
6--
7--
8--
--25

--50
--75
75--

                    高温作业分级
2.3 凡高温作业地点,空气相对湿度平均等于或大于80%的工种,应在本标准基础上提高一级。

附 录 A
劳动时间率,温差和相对湿度的计算方法
(补充件)

A.1 劳动时间率的计算
  随机选择受测工人2--3名,跟随记录一个劳动日的劳动、休息(包括工作中1分钟
上的暂停)时间,连续记录3天,取其平均值,再求出劳动时间率。生产不正常时,不
作正式记录。劳动时间率计算公式如下:

劳动时间率(%)=工作日总时间-休息时间/工作日总时间×100
A.2 温差的计算
  应以本地区实际出现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时为准(或大于设计温度), 在停
止局部降温措施的条件下,测定工作地点气温,同时测定室外气温,计算室内、外温
度差。气温的测定应用通风温、温度计。每一工作地点每日至少测定一次,不得少于
三天,取其平均值,生产不正常时除外。
A.3 相对湿度的测定
  应用通风温、湿度计,选点和测定次数与测定气温相同。

附 录 B
我国部分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一览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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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点   │温度│ 地点  │温度│地点│温度│地点│温度,
     │ ℃ │     │ ℃ │   │ ℃ │   │ ℃
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┼────
哈尔滨 │ 28 │克拉玛依│ 34 │天津│ 31 │海口│ 33
齐齐哈尔│ 29 │ 喀什  │ 32 │济南│ 32 │南宁│ 33
海拉尔 │ 26 │ 拉萨  │ 23 │青岛│ 28 │桂林│ 33
牡丹江 │ 28 │ 兰州  │ 29 │烟台│ 28 │南昌│ 34
佳木斯 │ 28 │ 酒泉  │ 28 │郑州│ 33 │长沙│ 34
长 春 │ 28 │ 银川  │ 30 │开封│ 33 │株卅│ 35
四 平 │ 29 │ 西安  │ 33 │安阳│ 33 │衡阳│ 35
延 吉 │ 28 │ 延安  │ 30 │洛阳│ 34 │武汉│ 34
吉 林 │ 28 │ 汉中  │ 31 │南京│ 33 │宜昌│ 33
沈 阳 │ 29 │ 太原  │ 29 │徐州│ 31 │成都│ 31
锦 州 │ 29 │ 大同  │ 28 │上海│ 32 │绵阳│ 31
丹 东 │ 28 │ 西宁  │ 25 │合肥│ 33 │重庆│ 35
大 连 │ 27 │ 石家庄 │ 32 │安庆│ 33 │贵阳│ 29
呼和浩特│ 28 │ 张家口 │ 29 │杭州│ 34 │昆明│ 25
二连浩特│ 30 │ 唐山  │ 30 │福州│ 34 │   │
包头  │ 29 │ 保定  │ 32 │广州│ 33 │   │
乌鲁木齐│ 32 │ 北京  │ 30 │湛江│ 32 │  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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